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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

文章来源:杭州密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6-13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要求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保留第十三条即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又依据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74号令)的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综合上述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应同时满足《计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而且在产品质量、标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满足《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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