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公司新闻
   行业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探讨!预包装食品标签被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类举报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杭州密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3-28
 
   近期,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疑似职业举报人对同一家超市经营的10多个预包装食品的投诉举报。举报人认为这些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类似“椒盐味调味粉”可能属于复合调味料,应该按照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3 [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的要求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一一展开标示。而被举报的食品标签上没有将“椒盐味调味料”的原始配料展开标示,因此举报人认为该商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家进行处罚。接到举报后,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家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商家是一家个体超市,其在进货时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该食品的合格证明,并留存有进货凭证,被投诉的食品标签上标注有《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应当标明的前(八)项内容,其中包含“成分和配料表”项。那么,涉案食品中的“椒盐味调味粉”是不是复合配料?如果是,要不要将原始配料一一展开标示?没有展开标示的话,该超市是不是经营标签不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食品?继而认定该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对该举报处理过程中,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该超市是个体经营者,也不能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全部内容均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如果有证据证明“椒盐味调味料”是复合配料,就应当按照GB7718的要求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一一展开标示。如果该食品未展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那就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2款“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124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涉诉食品是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注《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应当标注的全部内容。67条第1款列举了9项内容,其中第9项为“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如果有证据证明“椒盐味调味料”是复合配料,那按照GB7718的要求应当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进行展开标示。如果该食品未展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那就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第2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应当按照125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或第2款的规定认定为瑕疵先行责令改正。第三种意见认为:被诉的超市是个体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又是预包装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预包装食品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体现在该法第53条第1款、54条第1款的规定。从举报初步核查结果来看,该商家已经完全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其无义务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每一种配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也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性义务,因此该超市不存在违法行为。至于涉诉食品上“椒盐味调味料”是不是复配食品原料,是否需要该将原始配料一一展开标示,应该是生产者的义务。接到举报的市监部门只要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生产者所在地市监部门提出举报即可。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一、要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食品安全”的应有之义。《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明了立法目的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食品安全法》第150条对食品安全所下的定义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涉诉食品无证据证明有毒有害、无营养,也无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任何危害。即使涉诉食品标签上的“椒盐味调味料”没有将原始配料展开标示,也不影响真正的食品安全。要准确把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虽然是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但该标准中不是所有的条款都与食品安全有关。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其主要的作用是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与食品安全本身无关,而主要与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有关。真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内容应该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有7项。通观这7项内容,基本都是需要通过检验检测等技术手段来进行判定的。而食品标签上是否将“椒盐味调味料”的原始配料展开标示,只要厂家规范标注就行,不需要进行检验检测就能完成。三、准确界定食品生产者与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被诉的超市是个体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又是预包装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预包装食品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从举报初步核查结果来看,该商家已经完全履行了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该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也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前8项规定应当标明的所有事项。从经营责任来说,该超市无义务也无能力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具体配料的标注规范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椒盐味调味粉”在涉案食品中是否规范标注,主要是生产者的责任义务问题。四、准确把握食品举报的处理程序。《食品安全法》第115条规定,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食品安全的监管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但这里的“核实”并非是要核实该食品生产环节、标签标注环节是否存在问题,而是核实被诉超市销售该食品这个环节有无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到被诉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被诉商家也提供了证明其已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能认定该商家不违法。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1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因此,负责核查的市监部门只要告知实名举报人是否立案即可。至于涉诉食品标签上“椒盐味调味粉”标注是否规范问题,属于生产者所在地市监部门的职责,销售者所在地市监部门没有处理权限,只需按照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生产者所在地市监部门提出举报即可,无需通过发函协查、移送等方式来处理这类举报。
 
 
 

首页  |  企业概况  |  产品服务  |  新闻中心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6-2022 杭州密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www.hzmibao.com

            地址:杭州西湖区万塘路262号6号楼5层519室    电话:0571--87675597    Email:hmibao@163.com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浙ICP备2022021199号-1